租房市场不应歧视老年人

近日,关于“60岁成为租房年龄分界线”的话题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据调查,一些房东和房产中介机构对60岁以上的老年租客存在“闭门谢客”的情况,甚至一些租房协议中明确规定“65岁以上租客不得作为独立承租人”(据12月25日央广网报道)。

老年人租房难的问题并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此前也有媒体对此进行过报道。然而,这个问题一直未能得到解决,背后的原因主要是房东对老年租客的经济状况和身体情况存在担忧,甚至可能担心出现矛盾纠纷。

根据民法典的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自愿从事民事活动,按照自己的意思自主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及其设立、变更和终止。也就是说,房东有选择租客的自主权,根据租房者年龄及身体状况来衡量是否出租房屋,有一定的合理性。

但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如果房东将年龄界限作为房屋租赁合同的条款,显然是歧视老人,不仅违背了法律精神,还有悖于社会公德,不利于社会和谐发展。

为了解决老年人租房难题,房东需要接纳高龄老人入住,这其中涉及权利和义务、收入和风险的平衡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细化合同条款,无论是房东还是房屋租赁机构,在制定合同条款时,要对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责任界限、赔偿等进行细化,减轻房东的担忧,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同时,租客也要讲究诚信原则,合同订立期间,租客要如实告知房东和房屋租赁机构所有租住人的一些基本情况,特别是老年人以及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情况,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对于明显以年龄为界限歧视老年租客的做法,有关部门有必要对房东或房屋租赁机构给予警告甚至处罚,为老年人撑腰。

此外,应对老年人租房难题,也需要长远考量,将完善老年群体公共服务纳入国家保障体系建设中。有关部门可以为老年群体建立专门的租赁平台,方便老年人检索更多租房信息,保障老年人租房权益。

(来源:检察日报·法治新闻版 作者:刘钊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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