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一员工因私下交易证券遭警示

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基于上述违规情况,江苏证监局依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闫珍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其违规记录存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今年以来,随着“两强两严”的监管基调的加强,针对券商、券商分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规行为的监管力度也在进一步提升。在众多罚单中,“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这一违规事由频繁出现。

值得注意的是,就在不久前,中信证券江苏分公司也因合规管理不到位而遭警示。

具体来说,12月2日,江苏证监局网站公布了对中信证券江苏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经查,该分公司下辖分支机构存在以下问题:中信证券镇江分公司对于个别客户没有履行账户使用实名制管理职责,没有采取相应管理措施;对于员工管理不到位,未能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

此外,中信证券徐州建国西路证券营业部员工管理不到位,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员工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并且在知悉相关可能影响客户权益的重大事件后没有及时向江苏证监局报告。

江苏证监局表示,上述情况反映出中信证券江苏分公司合规管理不到位,不符合《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根据相关规定,决定对该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采写:南都湾财社 记者王玉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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